自泸县法院与泸县公安局协作开展“加强进行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协作工作”以来,泸县法院玄滩法庭认真落实该项工作,加强与所属辖区派出所和交警队的联系,力争形成工作合力,促使矛盾纠纷快速化解。近日,泸县法院玄滩法庭与泸县公安局交警三中队协作,对一起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了调解,并进行了司法确认。
2017年3月15日,李某驾驶自有的二轮摩托车,从石桥至玄滩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泸县泸荣路31KM+400M处时,与行人宋某和黄某相撞,造成二人受伤,经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支付了宋某和黄某的医疗费。宋某和黄某出院后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均构成十级伤残。经泸县公安局交警三中队多次调解,事故双方对后续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12月26日,泸县人民法院玄滩法庭接到泸县公安局交警三中队通知,对本次交通事故协作处理,玄滩法庭立即指派法官和书记员到现场协助调解,就相关赔偿标准、范围和法律法规对双方进行了释明,并指导调解协议的规范书写。在法官和交警的共同努力下,事故双方对赔偿的相关事项有了明确的了解,达成了符合法律规范的调解协议。随后,法官向双方充分说明了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制度的优越性,引导双方进行司法确认,双方向法院提交了司法确认申请书、基本身份信息和案件的相关材料,法官和书记员就地对该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赋予了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减少了诉累,彻底有效地化解了双方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