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这是我国文化领域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重要法律,是我国公共文化领域具有“压舱石”作用的基本法律。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文化领域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是我国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历史性突破。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呈现出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全面提升的良好发展态势,创造出了许多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中国经验,走出了一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中国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作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战略部署,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战略。当前,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正满怀坚定的文化自信开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新局面,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开启了我国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新篇章。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昭示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根本宗旨。法律明确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坚持以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为目标,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全体人民文化创造活力喷涌迸发,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丰富多彩,公共文化服务“以文化人”的本质功能充分彰显,集中而鲜明地体现了当代中国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全面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法律在梳理、总结、提炼10多年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实践创造和制度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将党中央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体现在法律中,将人民群众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践中的创新创造升华为普遍规范体现在法律中,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普遍关切,构建了新时期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准则,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推进我国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根本遵循。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实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提供了根本保障。法律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政府主导的本质属性,厘清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功能和任务,强化了政府的保障责任,构筑起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展现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和范围,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提供了法律准绳。向全体公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责,公共文化服务就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之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强化各级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职责为核心内容,既体现了现代政府服务理念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理念,也为今后各级政府按照科学划分的事权支出责任有效保障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法律准绳。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我国朝着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出的重要步骤。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增强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动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是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目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全面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上升为法定原则,从制度建立、政策优惠、参与渠道等多方面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立了法律保障,必将进一步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有效增强公共文化服务的生机和活力。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掀开了我国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崭新的一页。“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新的发展阶段,各级文化部门和广大文化工作者首先要学好法,更要用好法,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全面落实到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践中,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