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解读 收藏
2016-04-03 09:49|文化部 |

  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部长雒树刚签署文化部第56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日前,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就《办法》修订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答:现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是在1994年版本的基础上,于2004年修订的,在规范艺术品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我国艺术品市场管理与发展的需要:一是部分条款不符合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需要通过修订规章,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二是近年来艺术品网络化、金融化趋势明显,但这些领域还是监管空白,没有纳入《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监管范围;三是《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对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缺乏有效的约束条款;四是2013年国务院将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国务院对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等方面做出的规定,《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还没有作出相应调整。

  2.修订《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以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出发点,在明确监管对象、放宽市场准入、强化主体责任、划清行业底线、开展信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办法》坚持对内容的底线管理,调整了监管范围,对艺术品市场实行全方位内容监管,将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纳入监管领域。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下放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以进一步激发艺术品市场内生发展动力。建立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信用监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立规矩、明底线、强化主体责任,促进艺术品公开透明交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3.为什么要将“美术品”改为“艺术品”?

  答:2004年出台《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时,我国艺术品市场主要以书画作品交易为主,多以“美术品”表述。但随着行业的发展,艺术品门类更加多样,人们更普遍和习惯用“艺术品”来统称这个行业。2008年国务院确定的文化部“三定方案”也规定文化部对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鉴于此,我们在修订中,将“美术品”改为“艺术品”,规章的名称也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管理和发展的需要。

  4.《办法》包含哪些新制度,为什么要出台这些制度?

  答:《办法》建立了多个新制度,以促进公开透明交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明示担保制度。要求经营者明示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价格等信息,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公平透明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也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二是尽职调查制度。艺术品消费者并非都是具有鉴别、鉴定能力的专业人士,因此经营者有责任应买受人要求,提供艺术品真实性证明。一些发达国家对尽职调查也有明确规定。三是明确鉴定评估责任与义务。艺术品鉴定评估领域一直存在问题,明确鉴定评估责任与义务,有利于规范鉴定评估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四是信用监管制度。目前国家正在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扩大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净化市场环境。五是专家委员会制度。对艺术品内容的认定具有较强专业性,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可以为政府管理部门执法及艺术品进出口内容审查提供专家专业意见。

  5.《办法》调整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哪些,与之前有哪些变化?

  答:《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纪;艺术品进出口经营;艺术品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等。其中,艺术品鉴定评估、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是《办法》新增加的内容,这是考虑艺术品鉴定评估是亟需规范的领域,及对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监管需要。同时,《办法》也取消了对“装裱”、“比赛”、“咨询”等这些与艺术品内容关系不大的活动的管理。

  6. 《办法》对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作了哪些规定?

  答:《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办法》也相应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7.《办法》在简政放权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为落实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规定,将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取消了艺术品经营单位、艺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的所有设立条件,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直接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取消了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部分与艺术品内容无关的申请材料,如活动方案、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场地协议等;压缩审批时限,将一般性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时限由原规定的15日调整为5日,将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审批时限缩短为15日。

  8.《办法》在规范艺术品市场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本次修订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规范艺术品经营秩序,促进艺术品交易透明。《办法》建立的专家委员会、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信用监管等制度都旨在规范艺术品市场。《办法》禁止经营来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义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动植物为材质的艺术品。《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隐瞒艺术品来源,误导消费者;不得以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办法》明确了鉴定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及有关程序。

  9.《办法》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调整?

  答:《办法》根据违则对罚则进行了相应调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对罚款金额也作了相应调整。《办法》对于经营有违规内容艺术品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未及时备案、未明码标价等违规情节较轻的行为,降低处罚标准,突出艺术品市场监管的重点。《办法》将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作为执法主体,这是考虑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是宣传文化系统共有的、惟一的执法力量,承担着维护国家文化安全、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和未成年人权益的职责。在实际监管中,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过委托授权肩负着艺术品市场执法与监管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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